| 搜索 | 管理员登陆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中共铜陵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中共铜陵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共铜陵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我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具体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对象

1、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均应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2、持我院开具的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的党员、预备党员,应按时向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3、我院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本校

的,应按期向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标准和核定

1、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为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400-600元(含6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600-800元(含8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800-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基数的2%;

基数为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基数的3%。

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3、党员的党费标准由所在党支部根据其工资收入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核定,核定的党费标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自愿多交党费的上交办法: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党支部应将现金交院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全数直接汇寄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同时要书面报告省委教育工委;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党费,党支部将现金交院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全数转交省委教育工委,由省委教育工委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党费收缴的时间

1、各党总支(党支部)交纳的时间: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于本季度结束前三天交至院财务处,并持党费收据到组织部登记。

    2、上缴省委教育工委的时间:每年6月、12月分两次按实收党

费总额40%的比例上缴。

    3、回拨党总支(党支部)的时间:每年7月按各党总支(党支

部)上缴党费总额30%的比例回拨。

四、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的管理制度

1、党员交费制度:党员必须本人亲自持党费证到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必须按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因公出差,因事外出、出境,生病住院,寒暑假离校等,本人亲自按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者,允许委托他人转交,或者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专人管理制度:收缴党费必须有专人负责。如党支部、党总支、组织部、财务处指定的专人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党费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事。

3、收费登记制度:党员交纳党费时,收缴人应当面按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党费证》上的栏目逐项填写清楚。党支部收齐党费后,应按季度上缴到院财务处,并持收据到党委组织部登记。

4、单独设立帐目的制度:党费是党内活动的专项经费,必须专立收支帐目,不得同行政等其他费用混在一起。党委组织部委托财务处单独开户将全部党费存入银行,并共同管理、监督党费的收入、开支。

5、使用审批制度:党费的开支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需动用金额较大的党费,应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对有特殊困难党员进行救济、补助时,党员本人要向所在支部书面申请,支委会根据本人申请进行讨论,必要时还需调查其困难程度,作出给予多少金额的书面决定,连同本人申请上报组织部,经批准后办理。

6、党费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年向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党总支报告全院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并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使用、结存等明细帐目。

七、党费管理纪律

1、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对于不属于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手续不完备的费用,党费管理人员、组织部有权抵制,拒绝开支。

2、党费是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乱用滥用,党员个人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违反者,严肃处理。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责任编辑:tlxyzzb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铜陵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 下一篇: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中共铜陵学院委员会关于... 01-19
    普通文章  铜陵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 01-19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铜陵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 01-19
    普通文章  中共铜陵学院委员会关于... 01-19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 铜陵学院党委组织部 安徽铜陵 244000 Copyright © 2006-2007 电话:0562-2823271 联系我们:tlxyzzb@tl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