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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重视在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特别是在高职称、高学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
第五条 为体现学生党员的先进性,确定学生为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名次应在同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名次的前五分之二,一般无补考记录。
第六条 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年度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审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发展教工党员由党委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由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审查和监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一)入党积极分子在已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的人中产生。
入党申请书主要内容:表达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本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本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有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及时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具体分析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优缺点。共青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团组织,由团组织协助考察。
(三)党支部根据对申请人考察情况和现实表现,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名单,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总支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接触和谈心,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二)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支部应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谈话要做到经常化、细致化。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在社会实践中增加同群众的联系,在社会工作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支部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列席参加讨论吸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新党员的宣誓仪式,参加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通过新党员谈入党过程和体会,通过介绍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和道德修养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
(一)党支部可以直接找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或周围群众了解积极分子的一贯表现,尤其是注意其在重要活动或关键时刻的表现。
(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材料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三)党支部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关系变动时,由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培养材料交主管部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后报党总支,经党总支会议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1、确定学生为发展对象的,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时,学习成绩突出或有特长表现的优先考虑。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3、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团龄青年没有经过“团内推优”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1、审查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经历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
2、审查方法:查阅档案,函调或外调。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须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登记表。
(五)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审核后,报党总支审查。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会议进行预审后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会同学工部进行复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审查的主要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团内推优表、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公示情况登记表。学生还应有班级测评名次、奖学金、评优等材料。
(六)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一)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找发展对象谈话,对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
(三)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组织、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对其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四)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一)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受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二)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四)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六条 上报审批。
(一)审批前谈话。党委(或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一般由党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二)党委(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党员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能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三)党委(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四)党委(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由各党总支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并针对其存在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三)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四)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
(二)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过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党小组讨论,支委会审查。
(四)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填入登记表。
(五)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的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考察的,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上级党组织审批。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七)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说情送礼。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入党申请人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前者不得担任后者的入党介绍人。
(二)党委(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党员时,党委(总支)成员凡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对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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